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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2号法定代表人贾二庆,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常书宏2014年1月21日,王喜强等41人到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投诉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富士康A区厂房项目部)拖欠其工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限期提供劳动用工资料及王喜强等41人投诉拖欠工资问题,该单位既不提供劳动用工资料,也不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被申请人随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被申请人按规定完成整改内容,并支付王喜强等41人工资总计510154元,但被申请人逾期未完成整改也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被申请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富士康A区厂房项目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14年2月对被申请人下达晋市人社监理字(2014)第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王喜强等41人工资款共计510154元并支付赔偿金255077元。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晋市人社监理字(2014)第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富士康A区厂房项目部)拖欠工人工资、未提供劳动用工资料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晋市人社监理字(2014)第0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晋市人社监理字(2014)第0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徐 焰审判员 赵仁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