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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高某已于2010年1月14日将户口迁入北京市石景山区并移居石景山区,根据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高某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永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