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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永锋与冉国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锋,冉国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永锋。被告冉国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锋与被告冉国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锋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永锋负担。审判员 曾 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慈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