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鹤壁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某文、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某文,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灵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吕金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文,男,2005年10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郑保卫,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系郑某文父亲。法定代理人司艳青,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系郑某文母亲。原审被告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该矿矿长。上诉人鹤壁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文、原审被告鹤壁煤业五矿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鹤壁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王建霞审判员 朱军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