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玉莲等五人与瓦三波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玉莲,杨正文,朱美娟,朱丽娟,朱启武,瓦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刑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莲,女,彝族。申请执行人杨正文,男,彝族。申请执行人朱美娟,女,彝族。申请执行人朱丽娟,女,彝族。申请执行人朱启武,男,彝族。被执行人瓦三波,男,傈僳族。关于杨玉莲等五人与瓦三波交通肇事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隆刑初字第18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玉莲等五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被执行人瓦三波自动履行赔偿款1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刑初字第18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松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