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濮恒龙与余其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恒龙,余其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05号原告:濮恒龙,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其柱,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恒龙诉被告余其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恒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恒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恒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濮恒龙负担。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