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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濮恒龙与余其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恒龙,余其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05号原告:濮恒龙,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其柱,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恒龙诉被告余其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恒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恒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恒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濮恒龙负担。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