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慕某与薛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薛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慕某,男,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与被告薛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慕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将被告薛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账户中的12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提取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慕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薛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账户中的120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国禄审 判 员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党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武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