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余云其与张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云其,张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余云其,男,汉族,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张关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朝阳乡。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余云其诉被告张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余云其诉被告张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万正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