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来儿与被执行人张乃迎、张双迎、张拖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儿,张乃迎,张双迎,张拖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王来儿,男,1958年4月27日生,汉族,兴县康宁镇任家塔村村民。被执行人张乃迎,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兴县孟家坪乡萝卜塔村村民。被执行人张双迎,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兴县孟家坪乡萝卜塔村村民。被执行人张拖迎,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兴县孟家坪乡萝卜塔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来儿与被执行人张乃迎、张双迎、张拖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兴执字第8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乃迎、张双迎、张拖迎分别在兴县孟家坪信用社的帐号×××9101、×××9101、×××9101的全部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张乃迎、张双迎、张拖迎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张乃迎、张双迎、张拖迎分别在兴县孟家坪信用社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虎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