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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庄某甲、赵某与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庄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女,身份号码b340896(0),香港居民。被执行人庄某乙,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和(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庄某乙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87190元或等值外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司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