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吕小争与吕义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争,吕义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吕小争,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吕义波,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吕小争与吕义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小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