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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徐晓鑫与边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鑫,边明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立民初字第2号原告徐晓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苑利,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明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战洪宝,黑龙江泽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徐晓鑫诉被告边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边明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及的被告住址与边明亮无关,被告没有在此地居住过。原、被告签订的决算协议履行地在哈尔滨市,也不在大庆市。本案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也不应当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为原告实际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数额不足100万元。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晓鑫以边明亮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大庆油田创业城续建20标段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五项人工费决算协议无效,被告边明亮返还原告财产30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符合劳务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特征,故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徐晓鑫向边明亮支付人工费是以边明亮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为基础,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边明亮提供劳务的地点。被告边明亮提供劳务的地点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故本案劳务合同履行地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徐晓鑫住所地在哈尔滨市,边明亮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兰西县,且原告也未提交边明亮经常居住地在大庆市辖区的充分证据,故本案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的情形。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边明亮对本案级别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B)W*L1b!R6M+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