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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齐民芝与李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齐民芝;李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88号申请执行人齐民芝,女,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生,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齐民芝与被执行人李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民芝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明生偿还借款50000元,给付诉讼费548元,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齐民芝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8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明生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12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