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成与麦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麦志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陈成,汉族,住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区诗宇,广东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志昌,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