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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催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福来特灯饰厂、林永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催字第296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福来特灯饰厂。代表人:林永根。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福来特灯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909221/35236272的银行支票(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日、出票金额7876元、出票人中山市凯发物流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山市古镇福来特灯饰厂、付款行兴业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福来特灯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福来特灯饰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