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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秦×与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长勇,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秦×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鉴定费10500元,由秦×负担5250元(已交纳);由赵×负担52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6450元,由秦×负担8225元(已交纳);由赵×负担822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225元,由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光审 判 员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