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秦×与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长勇,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2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秦×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鉴定费10500元,由秦×负担5250元(已交纳);由赵×负担52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6450元,由秦×负担8225元(已交纳);由赵×负担822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225元,由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光审 判 员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