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恢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桑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桑某甲,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桑某甲。被执行人桑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执字第0011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2013)西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桑某甲给付子女李某某抚养费3000元,桑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桑某甲、桑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桑某乙已交纳执行款3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崇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