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煤业集团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申请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煤业集团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行廊镇。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胡某某,男,个人信息………略。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胡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以上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为工伤赔偿协议书的“甲方”)、胡某某(为工伤赔偿协议书的“乙方”)因在湖南省煤业集团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采掘三队工伤赔偿一事于2015年1月13日经湖南煤业集团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医疗费已经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全额承担;二、甲方赔偿乙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待遇总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贰佰壹拾肆元(¥142214元),其中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该机构直接支付乙方(甲方再支付乙方68341元)。三、双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四、此次处理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双方另无其他争议。双方自愿申请法院确认该协议书的效力,本协议自法院确认之日起生效。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存一份,湖南煤业集团某某矿业公司调解委员会一份,交法院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工伤赔偿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胡某某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工伤赔偿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君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