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72号��告石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后为13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