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汪军申请执行王玉保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军,王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汪军(又名汪小林)。被执行人王玉保。本院(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玉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玉保的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