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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汪军申请执行王玉保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军,王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汪军(又名汪小林)。被执行人王玉保。本院(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玉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玉保的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