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丁国喜与季丽琼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喜,季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丁国喜,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季丽琼,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峨眉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丁国喜申请执行季丽琼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人执行人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156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2)峨眉民初字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