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晓刚与赵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刚,赵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03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刚。被执行人赵海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刚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海英交纳案件款及交纳执行费共计人民币476356元,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中第六项、第八项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项、第八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