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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雪蛟与石凤英、吕荣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蛟,石凤英,吕荣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118号原告:李雪蛟,女,28岁。被告:石凤英,女,52岁。被告:吕荣会,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蛟与被告石凤英、吕荣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00元,减半收取737.50元,公告费260.00元,共计997.50元,由原告李雪蛟负担。审判长  武光亮审判员  赵宏国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