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旺娣、吴凯旋与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07号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原告吴旺娣、吴凯旋诉被告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陈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4)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一行“案件受理费36411元(原告已预交)”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6411元,诉保费5000元,共41411元(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谭 敏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