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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唐玉平与谢美全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平,谢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平,男,出生于1952年5月15日。被执行人谢美全,男,出生于1974年6月2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谢美全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唐玉平与被执行人谢美全在大竹县清水镇页岩砖厂各享有股权61.3%、38.7%,申请执行人唐玉平向本院书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谢美全在大竹县清水镇页岩砖厂享有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谢美全在大竹县清水镇页岩砖厂享有的38.7%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股权。二、冻结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开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奇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