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易和君,男,194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