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化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化某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化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化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