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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化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化某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化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化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