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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利红与被告武汉市元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张利红,女,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曹红玲、涂凌,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市元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航天花园101栋5单元4层40A室。法定代表人李元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丽,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红与被告武汉市元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张艳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曹昌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朱瑞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