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曾敬雄与谭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敬雄,谭冬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原告曾敬雄,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谭冬明,男,成年人,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敬雄与被告谭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敬雄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敬雄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敬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曾敬雄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利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虞烨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