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金保兰与马方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兰,马方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418-1号原告金保兰,女,生于1963年1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李学文,男,生于1975年11月5日,汉族,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马方方,女,生于1981年10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保兰与被告马方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金保兰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长立保字第26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马方方所有的鲁A832**号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马方方申请解除车辆查封,并已交纳80000元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马方方所有的鲁A832**号轿车予以解除查封。审 判 长 周治强审 判 员 张君凤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