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綦法民初字第05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郑德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5694号原告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1-14),组织机构代码58017376-7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体忠,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郑德超,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重庆市湍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万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锡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