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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蓝某某,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某某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某,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熊春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蓝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蓝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