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憨憨诉被告杜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憨憨,杜红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93号原告魏憨憨,女,生于1948年5月15日。被告杜红霞,女,生于1978年3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憨憨诉被告杜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憨憨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憨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憨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憨憨承担。审判员 沈娣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君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