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郭某甲,男。被告郭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曾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