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金勇与郎小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金勇,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保字第02885号申请人杜金勇,男,1980年02月08日出生。被申请人郎小军,男,出生日期不详。申请人杜金勇因与被申请人郎小军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郎小军名下的冀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x挂重型半挂车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郎小军名下的冀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x挂重型半挂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剑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