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海霞诉董德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霞,董德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6号原告陈海霞,女。被告董德军,男。原告陈海霞与被告董德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霞诉称,我与董德军于2008年4月25日协议离婚,协议房屋归我和孩子所有,我给付男方47,666.00元。男方已收款,但离婚后,男方一直未离家,拿着钱,白住着房子,房屋剩余的贷款也由我一人还清,现请求法院予以帮助,能把房子更名为我和孩子,男方搬离此屋。本院认为,原告陈海霞与被告董德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按原告陈海霞提供的被告董德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丹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星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