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刑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荣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庹家坳农贸市场旁一民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2014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庹家坳农贸市场旁的一民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卢某某等四人吸食毒品。2014年9月16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吸毒工具和吸毒人员。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处以十二日的行政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卢某某、李某某、向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及照片、指认吸毒工具照片、尿检记录及报告、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冰壶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文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