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大荔县城关镇东大街。被执行人党某某,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大荔县。本院执行董某某与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1)荔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总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下余案件款22766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荔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