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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大荔县城关镇东大街。被执行人党某某,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大荔县。本院执行董某某与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1)荔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总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下余案件款22766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荔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