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淑娟、谢靖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陈淑娟,谢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16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淑娟。被执行人谢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淑娟、谢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按执行证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陈淑娟、谢靖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陈淑娟名下A026N7奇瑞牌小型车辆手续。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