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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霍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被告柴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