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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峰诉被告许波、张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峰,许波,张淑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王国峰,男。被告:许波,男。被告:张淑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峰诉被告许波、张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王国峰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