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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孙传兵与金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兵,金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0134号申请人孙传兵,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金光明,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光明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