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孙传兵与金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兵,金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0134号申请人孙传兵,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金光明,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光明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