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何兵与冯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兵,冯庆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20号原告何兵,男,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工人。委托代理人潘娅琼(系原告妻子),女,重庆市秀山县人,村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庆洪,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兵诉被告冯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