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保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郑立春、郑春梅、郑文燕与崔杨杨、闫晓刚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春,郑春梅,郑文燕,崔杨杨,闫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19号申请人郑立春,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人郑春梅,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人郑文燕,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崔杨杨,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闫晓刚,男,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申请人郑立春、郑春梅、郑文燕与被申请人崔杨杨、闫晓刚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杨杨的鲁E606**轿车及被申请人闫晓刚所有的鲁16-567**拖拉机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崔杨杨所有的鲁E606**轿车及被申请人闫晓刚所有的鲁16-567**拖拉机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