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任国臣与白城市东风乡青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臣,白城市东风乡青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东民初字第861号原告任国臣,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被告白城市东风乡青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高洪,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臣与被告白城市东风乡青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国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0元,减半收取156.50元、邮寄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