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与唐治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唐治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8148-9。法定代表人詹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但兴明,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荣,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治明,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告唐治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