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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彦斌与被执行人华树山、王荣华、华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彦斌,华树山,王荣华,华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孙彦斌。被执行人华树山。被执行人王荣华。被执行人华树江。申请执行人孙彦斌与被执行人华树山、王荣华、华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华树山、王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彦斌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自2012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12‰给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华树江承担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