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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马锐与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刘焕民、武胜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锐,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刘焕民,武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599号申请执行人马锐,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被执行人刘焕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武胜军,男,汉族。马锐与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刘焕民、武胜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141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向该银行送达了协助执行文书,扣划了1419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