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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倪荫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倪荫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荫永,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3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荫永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荫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倪荫永驾驶鲁E×××××轻型普通货车沿辛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饶县花官镇门圈村路口处,与同向行驶至此左转弯的门秀亮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门秀亮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门玉硕受伤,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倪荫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倪荫永给其儿子倪某打电话让倪某去交警队投案顶替他。广饶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倪荫永自称其系肇事车辆乘车人,驾驶员系倪某,已离开现场去了交警队。后广饶县公安局民警经现场调查及查看事故发生前的道路监控录像,确认倪荫永系事故发生时驾驶员。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倪荫永接办案民警口头传唤后到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如实供述了其涉案犯罪事实。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倪荫永与被害人李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倪荫永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李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倪荫永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倪荫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证言,被害人门秀亮陈述,广饶县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监控录像照片,广饶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声明及被告人倪荫永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荫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荫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荫永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荫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利代理审判员  蔡灵珊人民陪审员  程群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