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山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兴和与江苏中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赵兴和。被申请人江苏中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18号。申请人赵兴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620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兴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620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